为了促进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工作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查处违纪案件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受理和初步核实 1.反映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凡是有具体事实或问题比较严重的都应受理,进行初步核实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经纪委负责人批准后,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 2.副处以上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由校纪委进行初核。非党副处以上干部的违纪问题由监察处进行初核。其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组织予以初核,也可由纪委或监察处予以初核。 3.初步核实可采用以下方法取证: (1)查阅和复制与初核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初核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初核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4.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作出恰当处理; (3)暂时无法查清的,建立缓查档案; (4)确认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复杂或重大问题,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二、立案
1.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都应办理立案手续; 2.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初核报告和检举材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1)副局级以上的干部由市纪委或市监委立案。 (2)现职副处以上党员干部和非党干部由校纪委或监察处立案,报同级党委或行政领导批准,并报上级纪委或监察机构备案。 (3)其他党员、干部可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校纪委或监察处批准后立案;也可由校纪委、监察处直接立案。 3.立案后一般应向立案对象所在组织和本人宣布,并告知有关纪律。在立案调查期间,被检查人未经立案部门同意不得出国、出境、出差或予以调动、提拔、奖励。根据案件检查的需要,发现被检查人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已影响工作或阻扰妨碍检查的行为,可建议有关主管领导或组织采取停职检查等措施。 三、调查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案件,应迅速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1.调查组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可由立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选派,纪检监察部门协派人员组成。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人员应予回避。 2.调查组取证的方法除初查核实的六种方法之外,还可以经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调查人员应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3.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4.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谈话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签字或盖章,若有更改部分,应由证人作出标记或说明。 5.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违纪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人员进行核对,对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应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检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绝签署意见的,由调查人员在错误事实材料上说明,并由被检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6.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写出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人员的基本情况、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检查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检查人员对错误的态度、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对其处理意见及调查组的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疑难和复杂案件应在六个月内结案。 四、审理 1.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调查结束后都要移送审理。 2.审理应由二人以上组成审理组共同审理。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调查人员不参加案件的审理。 3.审理组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方针,采用揭发材料、证据和调查报告相对照的方式进行。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充取证或要求调查组补充调查。一般情况下,审理人员应听取被检查人的申诉与意见。 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错误事实、性质、单位或党组织的意见。经过审理组集体讨论后的结论性意见,承办人签字或盖章、报告时间等项。 4.审理报告由审理人员签字后,送纪委会集体讨论处理意见。 审理案件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复杂案件应在二个月内处理完毕。 五、处理 1.对违纪党员的处分,一般应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将调查核实的错误事实及被检查人员认错态度,一并向党支部大会介绍,应通知被检查人员到会作自我检查或进行申辩。经过与会党员讨论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2.经批准后的处分决定、批复应由本人签字,并给本人一份,不签字的应予说明。处分决定一经批准,立即生效。 3.处分决定、批复应及时抄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处分的,抄送党委办公室和组织部等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校长办公室和人事处等部门。 中共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复 旦 大 学 监 察 处 2000年4月23日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