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简讯

 

 

            第一期(总91期)

中共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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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吴世明严重违纪违法

案件的通报(摘要)

 

最近,同济大学原常务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吴世明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及受贿所得;中共上海市纪委讨论决定,经中共上海市委常委批准,给予吴世明开除党籍处分。现将吴世明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况通报如下:

吴世明,男,194510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研究生文化程度,196812月参加工作,1985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教授、博士生导师,19921月任浙江大学副校长,19931月兼任宁波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812月任同济大学副校长,20004月任同济大学常务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

经查,19951月至20002月,吴世明利用担任浙江大学副校长和浙江大学组建的国有宁波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出具委托书,授权刘某某(女,31岁,原私营建筑业主,已捕,另案处理)代理行使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使刘以智达公司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贷款。吴世明还在龚某某、刘某某夫妇离婚过程中,同意将原准备由智达公司开发的北斗苑二期项目转由龚负责开发等,帮助刘某某达到与龚离婚、让龚离开智达公司的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1996年初至1999年底,吴世明先后四次收受刘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8万元、美元2万元。吴世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触犯了党纪国法。

吴世明之所以严重违纪违法,根本原因在于他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力观发生变化,私心和贪婪恶性膨胀,在金钱和美色面前把握不住自己,打了败仗。吴世明整天忙于业务和行政工作,对党纪国法、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守的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知之甚少,有的也只是对个别条款的模糊印象。当他第一次接受刘某某给他的几万元钱时,他只是认为这是自己应得的劳务费,甚至认为这是朋友间的私事。吴世明的堕落再次说明,一些党员和干部犯错误,以权谋私、违法违纪,同思想上懒惰,不注意学习,不注意修养,是密切相关的。

吴世明案例警示人们,教育的跨越式发展,特别是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育资金投入越来越多,学校参与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学校与社会交往情况越加密切和复杂,基建规模和物资采购量越来越大,这些都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带来前所未有的考验。

吴世明长期兼任浙江大学智达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缺乏监督机制的制约,199812月调任同济大学副校长后(其人事关系仍在浙江大学),继续兼任浙江大学智达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游离于浙江大学和同济大学的管辖,从受贿开始到索贿,最后走向犯罪深渊,这个教训十分深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党政领导,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央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反腐倡廉教育,要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监督和遵守纪律的意识。坚持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重点,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建设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加强监督制约,形成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机制。党的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从容面对挑战和考验,努力保持共产党人高风亮节。

 

 

中纪委关于交通系统部分领导干部

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摘要)

 

近年来,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交通系统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1996年至2003年底,全国有8个省、区交通厅的16名厅级领导干部受到查处。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有:

河南省交通厅连续三任厅长曾锦城、张昆桐、石发亮受贿案。曾锦城自19899月至19964月,在担任河南省交通厅长和周口地委副书记、行政公署专员期间,先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计人民币31万余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昆桐自1988年至2000年,在担任河南省建设厅副厅长和交通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他人索要财物,收受贿赂,共计110余万元,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无期徒刑。最近,石发亮又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停职检查。

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刘中山贪污受贿案、原副厅长郑道访受贿案。经查,1998年至2000年期间,刘中山与他人合谋,利用收购一公司法人股权之机,虚增收购成本,侵吞国有资产1000万元,刘中山分得400万元。此外,刘中山还收受贿赂5.4万元。郑道访在1994年至2000年期间,先后直接或通过其亲属收受贿赂621.2万元,美元10万元。刘中山、郑道访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党组书记兼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卢万里贪污受贿案。经查,1998年至2001年间,卢万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收受贿赂2495.9万元,还贪污公款122.1万元。卢万里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在交通系统的其他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还有:广东省交通厅原厅长牛恩和、原副厅长李向雷、原总工程师(副厅级)文发明受贿案,广西自治区交通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褚之田受贿案件。

交通系统的这16名厅级领导干部之所以堕入腐败深渊,从主观方面讲,是他们放松世界观改造,背弃党的理想和宗旨,私欲极度膨胀的必然结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交通系统管理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一些重大决策的出台、重大项目的决定、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往往由主要领导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有的肆意践踏民主集中制原则,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同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健全,为一些人随意插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资金调拨等提供了可能。这类案件的连续发生,再一次给全党敲响了警钟。

第一,  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

第二,  必须依法严格实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有效遏制基础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三,  必须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的监管,全面提高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水平。

 

 

简讯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后,36日校党委中心组听取市纪委领导的讲解报告,并对两个条例进行了学习讨论。315日,校党委向各分党委、总(直)支、机关部处发出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通知》。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向各级党的主要领导干部及各党支部发放了两个条例的学习材料。纪委专职干部联系反腐倡廉工作实践及学校工作实际,对两个条例也进行了专题学习讨论。

·225日召开校纪委委员会议。会上纪委副书记沈志宏向委员们传达了教育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监察处处长陆永权汇报学校2003年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大家对2004年工作进行了讨论。党委副书记彭裕文同志出席会议,并对2004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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