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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 内 案 件 ——
1.林某,男,1953年8月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1969年11月参加工作,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9月~2002年4月担任某单位处级干部,1998年起兼任某公司副董事长。2002年4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1999年初至2002年初,林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其他单位的业务往来中,多次收受承接单位装饰工程或装修项目的公司经理及其领导的公司下属公司给予的钱款,收受贿赂共9.8万元,构成受贿罪。鉴于林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又兼有立功情节,2002年10月10日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2002年12月被开除党籍。 2.王某,男,1954年6月生,大学文化程度,1998年4月起任某单位总务科基建办公室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业务单位给的贿赂款4万元人民币,2002
年3月还侵吞了某公司返回给单位的公款4.5万人民币。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于2002年2月26日被检察院逮捕,2002年9月2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李某,男,1954年12月生,初中文化程度,1998年起任某单位总务科修理组组长,利用负责单位安装中央空调工程的职务之便,于2001年11、12月、2002年初收受该项目的承包方公司工程部经理三次给予的贿赂人民币4万元,构成受贿罪,2002年4月30日被检察院逮捕,2002年9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4.张某,男,1956年12月生,大学文化程度,1997年8月起任某单位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与公司出纳员共同设立帐外资金和帐外帐。2002年4月张被免去总经理职务后,与出纳员商量将公司50万元帐外资金予以侵吞,并指使出纳员将帐册予以销毁。2002年5月31日被检察院逮捕,11月22日,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5.杨某,女,1954年4月生,中专文化程度,原系某单位科技服务部业务员。因涉嫌受贿于2001年6月18日逮捕。杨于1999年~2000年10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业务单位的回扣4.8
万元,2001年10月14日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2002年1月27日被开除公职。 6.
谈某,男,汉族,1944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某单位药剂士,曾任药房间负责人。因涉嫌受贿,于2001年7月24日逮捕。谈在1999~2001年6月间,在向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等单位采购药品的业务活动中,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4.5万元,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检察机关认定其受贿人民币4.5万元,2002年2月7日法院以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2年2月27日被开除党籍。2002年9月11日被开除公职。 7.陈某,男,1952年4月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1969年5月参加工作,197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2000年9月任某单位处级干部。陈接受某公司总经理多次安排的因私出国出境旅游及给予的劳力士手表一块,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还违反财务制度将盖有单位印鉴章的支票交给他人,并委托办存款业务,从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骗取了这笔公款。陈在获悉存款被骗后,既未向上级领导汇报,也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本单位挽回损失的机会丧失,由于陈的失职行为,造成单位损失700余万元。2002年7月25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9月11日被开除公职。2002年12月被开除党籍。 8.赵某,男,1956年10月生,大专文化程度。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7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起担任某单位总务科副科长,具体负责单位的基建工作。1994年初至2002年8月,赵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其他单位的业务往来中,收受业务单位给予的人民币7,500元及面值总计人民币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1998年至1999年,某公司总经理安排赵赴港、泰、澳旅游三次,并代为其支付有关费用人民币1.05万元。
2002年7月25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02年9月11日被开除公职。2002年12月5日开除党籍。 9.陈某,男,1957年8月生,大专文化程度。1993年3月至案发任某单位财务科长。陈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85万元,至今未能追回。在与其他单位的业务往来中,收受业务单位的贿赂人民币1.5万元,并接受某公司总经理安排的赴港、泰、澳旅游六次,有关费用人民币7.05万元,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万元.。2002年7月25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2002年9月11日被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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