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关于干部在国内交往中收受

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央、市委的有关规定精神,我校于1995106日制定了《复旦大学贯彻中央、市委〈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复旦[95]纪监7号),并于200045日修订。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干部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明确礼品登记制度的具体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执行礼品登记制度的主要范围

全校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

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礼金(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按规定登记、上交,组织上不得留归受礼人。

在其他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除价值较小的外,均需登记、上交。

1.一次收受礼品价值合计在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受礼人必须填写《礼品登记表》进行登记;

2.一次收受礼品价值合计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上交;

3.未能拒收的礼金(包括各种有价证券),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上交。

按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进行登记、上交,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应在登记、上交时,向受理单位负责人说明原由。

对于收受后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其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应提醒其登记、上交,若拒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礼品登记受理单位

1.校级党政领导、校部党政机关各部处、医学院机关各办公室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

2.各院系(所、中心)由各党委、总(直)支负责;

3.总务和基建等部门由后勤党委负责;

4.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处级干部,由校产办党总支负责;

5.附属医院由医院党委或纪委负责;

6.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附属医院除外),凡收受现金(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直接受理。

受理单位应确定负责人和经办人各一名,并指定经办人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本单位礼品登记、收交、保管工作;

2.根据礼品登记规定办法,对登记的礼品经负责人提议,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进行处理;

3.负责将收交礼品处理后收入的款项和收交的有价证券兑换后的款项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附属医院交医院财务),交款凭证交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4.负责每年受理礼品登记情况的统计报表工作,上半年于615日前、下半年于1215日前将《礼品登记统计表》上报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收交的礼品、礼金的处理办法

1.高档耐用物品可按有关规定拍卖;

2.适宜办公用品的物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登记入账后,可留在本单位使用;

3.高级工艺品等经登记入账后,可留在本单位陈列;

4.日用品、食品、烟酒类等礼品可用作奖品、慰问品、捐赠品或折价处理给本单位职工;

5.收交礼品作拍卖、折价处理后的款项,收交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兑换成的现金,一律上交校财务处所设“廉政账户”,并将交款凭证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备存。

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学校礼品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汇总上报市教育纪委;各单位纪检监察员负责监督本单位礼品登记、上交情况。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副处级以下干部,由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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