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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条例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联系基层、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领导干部和党员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直接关系到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规范和做好我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信息、反馈、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第二条 对本校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有关部门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党章和其他党纪法规,违反行政规章制度的检举、控告;本校的党员、干部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 、行业作风问题。 第三条 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贯彻民主集中制; 维护检举人和被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 第四条 按照“热情接待,认真听记,妥善处理,教育疏导”的信访受理原则,在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来信的同时,均应做好登记,并必须保管好完整的信封、信笺、邮票、邮戳及随信所附的物品原件或原始记录。对不属纪检监察范围的信访件,要对信访人讲清不予受理的原因,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五条 凡收到对本单位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或重大问题的检举和控告信访件,必须及时上报校纪委监察处,应有专人负责,注意保密。对其他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调查处理。医院纪委收到对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检举和控告件,应及时上报校纪委监察处,涉及院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信访件,由校纪委监察处决定是否予以初步核实,涉及其他干部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件,由医院纪委决定是否予以初步核实。凡需进行初步核实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凡需要立案检查或复议、复查的信访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凡下转的信访件,按信访转办单的要求办理。如要求调查核实的,各单位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使信访件得到及时、正确地处理。 第八条 凡上级和学校交办要求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组织力量及时调查处理。一般一个月内报结果,复杂件三个月内报结果,未能如期报告结果的应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说明理由。 第九条 凡具名信访件应予以答复,告诉其来信来访来电的处理情况;对匿名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条 信访处理结果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情况、处理结论、检举人对调查结果的意见、被检举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并加盖公章。若检举人有不同意见,应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将信访件处理结果上报和归档均应经过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医院纪委应对信访件作半年一次的信访分析报告,上报校纪委,同时报医院党委。各附属医院及有关单位信访件统计应及时、准确,并按规定上报校纪委监察处。由学校及时汇总统计后,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20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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