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更好的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斑斑的管理工作,使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包括举办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国留学生的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及其他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讨)、考前辅导、自考助学等各种形式的办班。

二、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其中,以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及旁听研究生课程的管理归口研究生院;教育部委托的各类师资班或单科进修班管理归口教务处;凡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培训班管理归口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归口继续教育学院。

三、              遵照国家教育部教成[1990]02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学校成人教育部门或专门机构统一归口管理”的精神,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负责、继续教育学院牵头,成员单位有校办、教务处、研究生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监察处、保卫处、财务处等部门。领导小组不定期的召开会议,研究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及协调处理斑斑的有关重要事项。

                  学校在继续教育学院设立校办班管理办公室,负责各类办班的日常事务工作。

四、              各类办班应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意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非学历教育办班应有别于学校的正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办班应以业余形式为主,严格控制举办全日制班。非学历教育班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更不得以任何模糊两者差别的方式招生及开展办学活动。

五、             各单位办班,必须按规定事先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各学院、系、所(中心)等教学部门可通过各自的培训部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办班申请及办理有关登记、发证和备案手续;校党政机关部门不得举办各类有经济效益的培训班。办班单位需刊登招生广告的,须报经市教委有关部门批准。凡事前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及招生广告,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任的责任。

六、             各学院、系、所(中心)未经学校主管部门等急需可不可以各自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更不得以血缘、系、所(中心)的名义颁发学历证明、单科证明和结业证明等。各类非学历教育结业证明(书)应按有关规定颁发。各学院、系、所(中心)确需与校外有关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签署办学协议,并对办班全过程负责。

七、             各学院、系、所(中心)需要与国(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办班的,必须事先报经外事处审核、备案。

八、             各办班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费,并均需到校财务处立项,按学校规定列支经费。

九、             各办班单位要严格管理,讲明校规校纪。学员如需进入校园,必须遵守校园管理的一切规定,接受校保卫处和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

十、             各学院、系、所(中心)应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办班工作的领导,应由一位领导分管培训工作,加强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各学院、系、所(中心)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关于《加强教学楼教室使用管理的规定》的精神,凡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条件。若有违反行为发生,除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同时没收其获得的全部收入,上交学校;产生不良后果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处理。

十一、      学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单位办班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校监察处、保卫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查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的,责令其在同样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已招生的应停办并退还所收费用;对不具备教学条件或办学力量不足,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对严重违纪办班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者,将收缴其办班所得,并对单位责任人和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812月颁发的《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的管理办法(暂行)》同期废止,各条款在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领导小组。

 

 

 

:复旦大学办班管理实施细则

:有关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外国人员短期学习班的管理细则另订。

 

 

 

复旦大学非学历办班管理领导小组

○○二年三月四日

              

                                                                 

附: 复旦大学办班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学校专门设立了办班管理办公室,挂靠继续教育学院。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按《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办法》指明的归口部门实行管理。各归口部门管理的非学历教育办班情况,年终应按要求汇总至校办班管理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与个学院、系、所(中心)等教学单位的培训部属业务领导关系。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按规定对外一般统一使用“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名义,具体管理按如下细则时是:

一、申办

(一)  交申请报告

办班单位的培训部须先向校办班管理办公室递交办班申请报告,内容包

括:

1、办班的名称、类型、刑事、时间、上课地点;

2、办班的目的、对象、规模(预计招生人数)

3、办班的教学内容、师资情况(俄要反映);

4、办班的收费标准;

5、自学考试助学班每学年申请一次(包括老生、新生)

(二)  填表

办班申请单位应据实填写“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报审表”。由办班单位培训部制定教学计划,请所在学院、系、所(中心)负责人核准签章后交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必要时送交学校有关部门会签。校办班管理办公室定期将办班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以利于协调和管理。

(三)  广告和招生简章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须到校办班管理办公室填写上海市招生广告审查表和市教委非学历教育办班备案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派专人每日定期派专人每月定期报市教委审批后,方可刊播,且刊播的内容以审批的内容为准。办班单位的招生简章须经校办班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

(四)  办学协议

       各学院、系、所(中心)确需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继续教育学院必须参与签署办学协议(作为丙方),否则作为无效协议,审核甲、乙方协议内容。

                 () 办学条件

           已经批准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原则上应由办班申请单位自行解决教室问题。若需使用其他校内教学资源的,应事先提出申请。

(六)  备审材料

1、  请报告(委托办班的要附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2、          2、各类办班报审表;

3、招生广告审查表和办班备案表及招生简章;

4、校内资源使用核准资料;

                    5、办班管理、治安责任计划,治安责任人名单。

(七)招生结束后,办班负责人须将招收的学员名册交校办班管理办公室备案,根据需要向保卫处申领复旦大学“临时出入证”,作为学员进出校门的证件。对于未办证件的学员,门卫有权禁止其出入校园。办班结束后,办班负责人须收齐结业学员的临时出入证,交回保卫处。

二、检查

    继续教育学院可根据各单位办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办班的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情况和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收费及治安等。

三、发证与归档

(一)     在非学历教育办班结束时,按国家教委教成[1990]023号文规定,一般颁发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盖有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印章的“结业证明”或“单科合格证明”。属卫生部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和省(市)级党政部门委托我校举办地厅、局级干部培训班,可以一事一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在“结业证明”上盖上复旦大学印章。

(二)     办班结束之前,办班单位须将办班小结、学习成绩、学员登记表、财务处确认经费已进校入账单据等材料,一并交校办班管理办公室,申领结业证明。

(三)     办班(包括自考助学班)结束后,校办班管理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办班材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办班报审表、学员情况登记表、考核成绩总表和办班小结。

四、经费管理

(一)     办班单位严格按照经校办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的标准收费,不得私下乱收费。

(二)     办班单位在收费前持“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报审表”,到校财务处领取收费收据。收据管理按学校规定办理领用、使用、核销等手续。

   (三)     所有办班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办班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收入。

(四)     须支付合作举办单位办学费用的,必须持有关部门的“办学协议”,方可支付;委托办班,协议收费的必须持双方签署的有效协议书。

(五)     除卫生部和上海市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校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收取5%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外,继续教育学院对各类办班仅收取所发结业证明,单科合格证明及学员证的工本费,不得向个学院、系、所(中心)收取管理费,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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